無重力混合機出廠檢查的規則:
一、每台混合機須經工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,並附有合格證後才可以出廠。
二、混合機出廠前要在額定轉速下進行30 min的空載試驗,產品應符合以下要求:
1、機器運轉正常、平穩,不得有異常聲音,操縱裝置靈活。
2、各連接件、緊固件不得有鬆動現象。
3、成批生產的產品,每年至少應抽驗兩台,按規定進行試驗,其結果應符合規定。
4、訂貨單位驗收產品時,應按本標準進行驗收。如不合格,應由生產廠返修後重新提交驗收。
在使用單位遵守製造廠所規定的混合機使用說明書條件下,從購進之日起1年內,因製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時,製造廠應包修、包換和包退。
5、油漆塗層質量應按規定檢驗。
三、標誌、包裝、運輸與保管
1、每台
無重力混合機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,標牌應符合規定,標牌應標明如下內容:
a)製造廠名稱;b)產品名稱及型號;c)主軸轉速;d)生產率;e)配套動力;f)機重;g)產品製造編號;h)產品出廠日期。
2、在機殼明顯位置用紅色箭頭標出轉子的旋轉方向。
3、混合機應包裝出廠,包裝應便於運輸,並不讓產品受到損壞。
4、隨同產品供應的附件(備件及工具)應準備完整。
5、每台產品應附有下列文件:
a)裝箱清單;b)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;c)產品使用說明書;d)用戶意見調查表。
6、文件用塑料袋裝好密封後,固定在箱內。
7、無重力混合機應存放在防潮、防雨的設施內。